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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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 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蜀道众成商贸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 二、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票据款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实际受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对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7)成证内经书字第20762号《执行证书》、成都蜀道众成商贸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7)成证内民字第15674号《执行证书》项下享有的债权总额; 三、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70730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负担730元,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00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3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负担730元,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