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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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13139.7元; 二、***向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26元; 上述两项相互品迭后,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7913.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14元,由***负担50元,由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元(品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后,彭州市温哥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案件受理费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