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82民初265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委芳,系原告***女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张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杰,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委芳、被告***、被告平安财险建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一、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146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9元,由原告***负担214元,被告***负担1365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