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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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7年11月16日原告之父***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6900元; 三、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3203.9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