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定远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
定远县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天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18.09元;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天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汇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13×××72账户之中,该款全部用于赔偿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原告阜阳市天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4元,被告***和定远县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2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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