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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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万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中卫红宝宾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中卫红宝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万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2184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原告北京万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中卫红宝宾馆承担。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中卫红宝宾馆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