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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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3385.58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3385.58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已支付12万元,还应赔偿原告***993385.58元人民币,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中支付给原告***账户657069.83元,直接支付给被告***账户33631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4元,合计32706元。由上诉人***负担1300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9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