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拉特中旗博路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皓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金昊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拉特中旗博路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止);

三、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乌拉特中旗博路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货款损失699046.35元;

四、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乌拉特中旗博路能源有限公司剩余税费86576元;

五、高某1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包括本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乌拉特中旗博路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6614元,由乌拉特中旗博路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645.6元,内蒙古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6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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