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402执1949号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谢某某: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与谢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返还至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财务资料、原始凭证及相关合同文件。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陕0402执19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谢某某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已领取相关物品,并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谢某某已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402执194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02执1949号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谢某某: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与谢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实际返还至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财务资料、原始凭证及相关合同文件。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陕0402执19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谢某某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米川泰和健康管理有有限公司已领取相关物品,并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谢某某已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402执194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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