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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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7180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借款本金408345.3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支付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前述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