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腾冲市界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1361.1元”。 二、撤销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腾冲市界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款本金2641361.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产生的利息(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56元,减半收取159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6元,均由界头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界头镇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兴林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