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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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淄博鲁神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鲁神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58000元的30%,计款167400元; 三、被告***、***、***在继承朱某2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鲁神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58000元的70%,计款390600元。被告淄博荣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君睿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一、二、三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鲁神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1920元,由被告***、***、***负担8344元,由被告***、郓城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