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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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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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即:“一、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068888.89元;二、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13777.78元、以406888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10%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和以406888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的罚息(以上违约金、利息和罚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三、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586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津卓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达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即:“四、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津卓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达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津卓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达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被上诉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原审被告东营丽都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68888.89元、违约金813777.78元、律师代理费损失3万元及利息(以406888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2月26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

五、驳回被上诉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60元,由上诉人东营津卓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诚达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8-3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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