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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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 山东凯特食品有限公司 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188.67元及2018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8.874%计算的利息。 二、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凯特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凯特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东营华益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凯特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