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31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另,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鹏仁,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2191888027。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2017)云3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2018)云31执恢3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17489060.91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2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财产查控。2020年8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发现: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款项,有2辆摩托、1辆车(云N×××**、云N×××**、云N×××**);金星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款项、零星网络资金,还有位于腾冲的不动产1宗,面积328平方米;其余财产信息未发现。 2020年1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2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发现: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与第一次网络查询的基本一致;***名下有其妻子王树波投保的保险(险种未反馈,保险公司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腾冲的不动产1宗,面积328平方米,还有位于瑞丽的土地3宗,产权证号:瑞国用(2014)字第××号(已被另案处置)、瑞国用(2014)字第××号、瑞国用(2007)字第××号,及零星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其他财产信息未查到。 本案还进行了传统线下查控。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芒市自然资源局查询,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德宏州车管所查询,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18辆普通摩托车,均达到报废标准,2辆小型汽车(状态云N×××**正常,云N×××**达到报废标准)。 2020年8月13日向腾冲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林权,无不动产登记。 2020年8月17日,10月15日,本院向瑞丽市自然资源局两次查询,发现,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5宗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瑞国用(2014)字第××号(有抵押信息),瑞国用(2014)字第××号(有抵押信息),瑞国用(2014)第1-××号(有抵押信息),瑞国用(2014)第1-××号,瑞国用(2014)字第××号(有抵押信息);***名下有2宗土地,瑞国用(2014)字第××号(有抵押信息),瑞国用(2014)字第××号(有抵押信息,已被另案处置)。 2020年8月24日,本院向瑞丽市行政审批局查询,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商品房备案登记信息;***名下有位于瑞丽景成高尔夫,备案号:景房字(2014)高X区X。 另,在(2018)云31执恢37号案件中,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据(2018)云31执恢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股份(户名: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据(2018)云31执恢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宗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瑞国用(2014)字第××号、瑞国用(2014)字第××号、瑞国用(2013)字第1-××号、瑞国用(2013)字第1-××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宗土地,产权证号为瑞国用(2014)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原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款项100万元目前仍暂存于本院执行账户中。 本院据(2018)云31执恢3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以来,2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恢复执行违法。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本院作出(2020)云3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院(2018)云31执恢3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执行错误,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云31执恢37号之六执行裁定”。***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经询问,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暂无结果,申请执行人目前仅要求对本院(2018)云31执恢37号案件中查控的财产继续查控外,对其余财产暂不要求采取查控措施。故本院对本次恢复执行中查询到的财产均暂不予采取查控措施。 综上,本案查控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以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对2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10日,本院对2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