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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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和残疾赔偿金27661.4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承担38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