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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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8545.37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原农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0285.43元。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原农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585.8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81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5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