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恒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理赔款50143.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573.5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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