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允景洪支行 普洱市思茅区河明绿化园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河明绿化园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