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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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汎宇化学(昆山)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享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项下200000元票据款项以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之中的较低值计算的利息的债权;

二、驳回原告汎宇化学(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5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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