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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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甘井子区友谊灯饰批发市场祥峰防爆灯具经销处因火灾导致的货物损失40,291.2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赔偿原告甘井子区友谊灯饰批发市场祥峰防爆灯具经销处因火灾导致的货物损失20,1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三、驳回原告甘井子区友谊灯饰批发市场祥峰防爆灯具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51元,由被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承担52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803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