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
贵州人和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占用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丰台区卢沟桥北路96号厂区北部30553.36平方米(合:45.83亩)的场地;

二、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侵占范围内的足球场和围墙;

三、驳回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74元,由北京卢沟桥金色裕民投资管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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