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明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2169号

原告:三明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捷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华,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卫华,董事长。

原告三明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三明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三明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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