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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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永州市XXX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及其产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