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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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发建材有限公司 莆田市诚品工贸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诚品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94525.26元,并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驳回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168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348元,均由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