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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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投保保证金200000元; 二、驳回莆田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对龙冠(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