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大贵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783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314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