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 普安县地方电力总公司云路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1447.6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1521元,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负担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