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
普安县地方电力总公司云路电力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1447.6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1521元,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负担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10
发布日期 2020-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