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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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恒发鞋材有限公司 莆田市双进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莆田市双进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恒发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4810.38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