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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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

二、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7717.26元;

三、***对上述未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五、驳回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96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96元,***负担12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负担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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