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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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 二、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7717.26元; 三、***对上述未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五、驳回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96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96元,***负担12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负担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