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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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克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克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黑龙江克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5,509.80元,以上本息合计115,509.80元; 二、***、***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76‰为标准向黑龙江克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7月26日给付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2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