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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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鑫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丁富玉共有)名下位于泰和县沙村新区房产(权证号为:泰府字第沙××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