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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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丁富玉共有)名下位于泰和县沙村新区房产(权证号为:泰府字第沙××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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