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刚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新余市刚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复式),xx幢2(复式),2两处房产(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第××号)过户给买受人李有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71××××××××)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有生。被执行人新余市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有生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新余市刚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查封及抵押。 三、买受人李有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