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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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华夏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1执保46号 申请人:华池县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兴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宁夏华夏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申请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关于申请人华池县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宁夏华夏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池县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宁夏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庆城县供气工程站外管线土建及附属工程款180万元。并投保18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宁夏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庆城县供气工程站外管线土建及附属工程款180万元。 本院认为,(2020)甘1021民初1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华池县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民初1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