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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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车辆损失26457元、交通费944元、鉴定费3500元,以上共计3090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为619.5元,由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