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颐和尚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2民初1525号

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郭宏波,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山西天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权县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被告:山西颐和尚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县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颐和尚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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