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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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案保全费15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