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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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案保全费15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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