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279号 原告: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银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建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逢春。 原告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诉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