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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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康威恒健石家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民峰正艺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康威恒健石家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民峰正艺印务有限公司货款2950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7元,由被告康威恒健石家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