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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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八矿选煤厂昌华公司签订的申请书有效。 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八矿选煤厂昌华公司自2018年9月起每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700元生活补助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八矿选煤厂昌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