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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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春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外架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11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971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12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49000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12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就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就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59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