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春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外架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11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971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12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49000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12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就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就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广西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159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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