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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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聚联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聚联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的《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合同编号:20180328[5-2-1105])无效; 二、被告广西聚联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75008元; 三、被告广西聚联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5008元为基数:1、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70%计付;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计付);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围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原告***负担76元,被告广西聚联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958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