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隆支行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楼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894.37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1‰计算,但应当扣除被告***2018年6月22日所偿还的借款利息803.7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