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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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1847.42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4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4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