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 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初138号 原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明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住***。 原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2020年10月27日,原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