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至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392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位于华厦绿城B7幢201室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继承位于华厦绿城B7幢201室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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