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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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沙锦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810778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并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