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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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23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凌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遂昌县。 被执行人龚君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遂昌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凌斌与被执行人龚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660.26元。现被执行人在此次恢复执行标的范围内已全部履行,本次恢复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