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贤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旭成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旭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反诉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计10,140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旭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370元(按减半交纳计算),由反诉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70元,反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旭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限反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旭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