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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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丹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购房款17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以购房款1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购房款17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丹平对上述被告***应赔偿利息损失中的部分利息损失(以购房款1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购房款17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丹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